行政相驗申辦流程
發布日期:2024/04/11
行政相驗定義及範圍
1.依醫療法第76條規定:「醫院、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,對其診治之病人,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、診斷書、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。
開給各項診斷書時,應力求慎重,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。醫院、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,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。」
2.依法令規定,死亡原因係由於自然死亡(老化)、病死者,可向 本所提出申請,由本所醫師到府行政相驗後開具死亡證明書。
其他如因自殺、他殺、 意外死亡(車禍、跌倒、噎到、溺水等)、或不明原因之暴斃,則須先向當地派出所報案,再請檢察官會同法醫司法相驗。
3.與醫療院所或照護機構有糾紛疑慮時,請向派出所申請司法相驗。
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之不同
死亡種類 | 申請相驗方式 | 開立診斷者 | 受理機關 |
自然死、病死 | 行政相驗 | 醫師 | 所在衛生所 |
非自然死、非病死(如車禍致死、他殺、自殺、其他意外等) | 司法相驗 | 檢察官 | 所在派出所 |
行政相驗應備證件
1.死亡者身分證正本及健保卡
2.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
3.醫院的【診斷證明書】
行政相驗申請方式
1.由往生者配偶或直系親屬到衛生所通知提出申請
2.臨櫃填寫『衛生所行政相驗申請書』
3.請家屬與主任約定時間接送前往個案家進行“行政相驗”
行政相驗辦理手續
1.行政相驗後,申請人辦理掛號手續,主任開立【死亡證明書】,依據家屬所需份數複印之,並蓋上官印。
2. 依據新北市石門區衛生所之掛號費及證明書等收費標準。
其他注意事項
本所開立之死亡證明“不能”申請“意外險”保險理賠
請先了解往生者生前有沒有辦理保險。若有,因行政相驗只能開立「病死」及「自然死」之死亡診斷證明書,可能影響意外險理賠權益。
若您不了解如何辦理申請屍體相驗的任何程序,需要我們的協助,請來電洽詢
附件1 :
新北市石門區衛生所行政相驗申請書.pdf